湖北百富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黎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56270099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东宝农业科技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东市监处罚〔2025〕138号
2025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成品库内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总养分≥33.0%,N-P?O5-K2O:21-6-6),在当事人包材库中有未使用的上述产品的空包装袋,包装标识如下:“总养分≥ ,N-P?O5-K2O: ,执行标准:GB/T 15063-2020,生产许可证:鄂XK13-001-00297,净含量40kg,湖北百富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东宝农业科技园,包装上印有柑橘图片”。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用于该包装袋的二次印刷版,印刷版上有“含氯”字样。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复合肥料的分析报告单(检验编号:20241203),检测项目:氯离子(Cl-1),计量单位:%,实测值:55.44。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复合肥料生产记录和销售订单,被投诉举报产品系当事人所生产。
根据《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4.2 技术指标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和“8.3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根据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肥料氯离子含量大于30.0%,其外包装上未明确标注“含氯(高氯)”,也未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荆东市监改〔2025〕4011号),要求其生产的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应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的规定。
经查,该批次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生产47吨、2024年12月4日生产6吨,生产数量总计53吨,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2024年12月7日、2024年12月9日销售给湖北新耕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500元/吨,销售数量53吨,销售金额79500元,货值金额795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明细表和产品采购合同,本局对该批次复合肥料的原料粉(55%氯化钾粉、58%(11-47-0)磷酸一铵粉、氯化铵粉)成本予以认定,生产成本为52613.10元,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79500元扣除生产成本52613.10元计算,违法所得为26886.9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6886.90元。
0.0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