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八渡镇班永固百货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班永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7MA6HNB9M6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册亨县八渡镇乃言村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册亨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系化妆品经营主体,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长期从安龙县顺兴日化经营部采购化妆品,先后购入强生婴儿爽身粉、拉芳多姿牌草本健肤沐浴露、蒂花之秀牌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等共计8个批次的产品。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妥善留存进货票据,既无法提供案涉化妆品的具体采购数量,亦不能说明实际售出数量。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案涉化妆品进销价格明细如下:强生婴儿爽身粉进价10元/瓶,售价15元/瓶;拉芳多姿牌草本健肤沐浴露进价7元/瓶,售价10元/瓶;其余6 个批次洗发露统一进价10元/瓶,售价13元/瓶。因当事人未建立并留存完整售货记录,无法判定已售出化妆品是否超过使用期限,故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店)货架上查获上述8个批次的剩余化妆品,主要信息如下:1.强生婴儿爽身粉2盒,限用日期是2019/01/07;2.拉芳多姿牌草本健肤沐浴露4瓶,限用日期是2024/09/01;3.蒂花之秀牌柔亮丝滑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4瓶,限用日期是2023/12/05;4.蒂花之秀牌焗油修护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2瓶,限用日期是2024/10/25;5.蒂花之秀牌去屑止痒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1瓶,限用日期是2024/11/05;6.蒂花之秀牌滋养乌发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1瓶,限用日期是2024/11/15;7.清扬牌控油平衡型去屑洗发露1瓶,限用日期是2022/5/14;8.清扬女士深度滋养型去屑洗发露2瓶,限用日期是2023/12/19。经核查,上述查获产品已超过标注的限用日期。且执法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黔药监发〔2024〕10 号)附件 2《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序号 2,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裁量基准:减轻处罚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的内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详见《财物清单》);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亦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黔药监发〔2024〕10 号)附件2《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序号4,违法行为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裁量基准:减轻处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的内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参佰元整)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并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详见《财物清单》);
3.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800.0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册市监秧处[2023]4号
经查,2023年2月3日当事人从无食盐批发资质的送货上门车辆购进22包食盐,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自己食用2包,剩下的食盐继续摆放在货架上销售。于2023年4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立案查处,上述批次被我局扣押的涉案食盐有1个品种,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元,其主要信息如下:名称:海藻碘盐,规格:500克/包,数量:20包。因当事人没有保留有进货单据,也没有做进销货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4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3年4月24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册市监秧强字[2023]4号)及财物清单(册市监秧财字[2023]4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销售食盐并依法作出扣押的事实;
3.2023年5月6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销售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20230506-3、20230506-4)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该店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2023年5月6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编号:20230506-1、20230506-2),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该店有关人员在场陪同并查获涉案物品的事实;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王定芬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20230506-5)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案件及被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0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80.0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