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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仟浩茶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鑫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4MAD14C938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竹源村光华水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6年1月2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丁兰芳举报称宜丰仟浩茶叶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及以次充好的茶叶,茶叶标签未标注厂名、贮存条件、联系方式、厂址不规范,网络店铺中产品介绍为特级,实际收到的茶叶未达到特级的标准,涉嫌以次充好,请求我局依法核查。202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丰仟浩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厂区和车间未正常生产,经查看企业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标签包材,发现企业生产的茶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标注厂名、贮存条件、联系方式、厂址不规范,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不规范,生产日期标注错误,网络店铺中产品标题介绍为特级,实际质量等级为二级。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采取拍照、收集固定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6年3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25年12月17日至2030年12月16日。为了宣传网络店铺,提高店铺产品销量数据,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2日和2025年12月23日分别生产了两个批次的绿茶在网上低价促销,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在产品标签未经审核的情况下直接包装销售,产品标签未标注厂名、贮存条件、联系方式,生产地址不完善,执行标准应标注为“GB/T 14456.3”,企业错误标注为“GB/T 14456”。 又查,当事人从办证起至今只生产了两个批次的绿茶,两个批次绿茶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12月22日和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错误标注为2025年4月1日和2025年4月21日。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的产品标题中将产品介绍为特级,经查看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等级为二级。 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为50g/罐的绿茶34罐,规格为100g/罐的绿茶32罐;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为50g/罐的绿茶30罐,规格为100g/罐的绿茶32罐。规格为50g/罐的销售价都为5.9元/罐,规格为100g/罐的其中19罐的销售价为6.9元/罐、其中41罐的销售价为8.9元/罐,除了出厂检验使用的4罐(规格为100g/罐),其余已全部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873.6元,当事人所有产品都是低于成本价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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