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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敬元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098952244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北路(金域城市广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8
(2024)黔2731民初36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万**,高**
惠水县人民法院
2
2021-11-25
(2021)黔03民初15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九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贵州曹怀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赤澄酒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25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九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赤澄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3-25
(2019)黔2731民初33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惠水县人民法院
5
2019-03-25
(2019)黔2731民初33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
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惠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20-08-11
(2020)黔民申105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18
2019-04-12
(2019)黔2731民初33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与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2
2019-09-24
(2019)黔27民终165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6〕4号
经查,当事人熟食区及水果区使用的电子秤型号均是ACS-JJ(bCom),检定有效期均为2026.1.8。该电子秤精度为0.001g,称重时按照单价和实际重量计算价格后,计算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即精确至“分”。当事人部分电子秤,含熟食区及水果区使用的两台,出厂默认计算金额处理方式为四舍五入,即舍去计算为0.001-0.004元之间的金额,将0.005-0.009元之间的金额规整为0.01元。当事人在收费过程中,虽电子秤按此精度称重计算,但在五入部分的结算单中,采用反向抹零方式,导致部分单多收消费者0.001-0.005元不等金额的价款。因当事人收银系统更新升级优化,2025年9月以前的收费数据无法查询。当事人对2025年10月1日至12月14日期间,因秤使用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导致被反向抹零的商品进行排查统计,合计被反向抹零的商品2866单,共计多收消费者6.917元。案发后,当事人对超市相关电子秤进行整改,对公司电子秤全部进行检查升级,升级后计算金额小数点后第三位“厘”只舍不入,所有电子秤于2025年12月14日整改完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质。2.当事人食品总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3.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及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的型号、计价方式等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取证、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品种、单价等基本情况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多收取价款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现场打印的《惠又多超市金域广场收银小票》2份,证明当事人收银小票信息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小票信息一致的事实。6.信件投诉举报信及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书处理笺各2份,证明本案的来源。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收银系统更新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日以来收费“反向抹零”情况排查汇总表》1份共54页,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销售金额、多收金额等事实。9.整改报告附整改中及整改后图片,证明当事人整改电子计价秤的事实。10.《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监罚〔2025〕128号)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有相关人员签名认可。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2
惠市监罚[2025]274号
一是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6日从贵州净芯净叶茶叶有限公司采购了《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50袋,进货单价33元/袋,销售价68元/袋,货值金额为50×68=3400元;二是当事人销售了不符合DB52/T 433-2018《都匀毛尖茶》要求的都匀毛尖茶,草甘膦项目实测值为0.78mg/kg,不符合DB52/T433-2018标准中≤0.5mg/kg的要求;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47mg/kg,不符合DB52/T433-2018标准中≤0.2mg/kg;三是当事人销售1袋《都匀毛尖茶》的利润为3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35=280元。 另查实: 一是当事人销售了不符合DB52/T 433-2018《都匀毛尖茶》要求的都匀毛尖茶,草甘膦项目实测值为0.78mg/kg,不符合DB52/T433-2018标准中≤0.5mg/kg的要求;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47mg/kg,不符合DB52/T433-2018标准中≤0.2mg/kg。但符合(GB 2763 -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这是茶叶类通用的农药残留国标,其中规定茶叶中吡虫啉最大残留量≤0.5mg/kg,草甘膦最大残留量≤1mg/kg。。DB52/T 433-2018《都匀毛尖茶》是由原贵州省质监局发布,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是截至目前,未收到涉案产品的不良反应相关投诉举报; 三是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进行了采购验收记录,并于2025年11月13日积极开展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证明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编号为NO:SBJ25220000713937046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为号NO:A2250694035106001C的《检验报告》的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2.编号为NO:SBJ25220000713937046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回执单》、NO:A2250694035106001C《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确实收到该文书的事实,以及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茶叶当时被抽检的名称、规格、样品数量等数据。 3.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法人覃敬元权委托“洪婷”处理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都匀毛尖茶(绿茶(卷曲形))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5.当事人、被委托人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是自然人。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不合格产品购进、销售以及不合格原因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涉案茶叶票据复印组件: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购进验收、销售等工作开展情况,证明该批次食品渠道来源合法,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8.现场下达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惠市监责改(2025)LJ-126号》及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惠市监强制(2025)LJ-25号》。
罚款0.1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98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3
惠农﹝农产品﹞罚﹝2023﹞1号
未按照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
-
-元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8
4
惠市监罚字﹝2023﹞354号
经查明,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2023年7月11日向贵州禾香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雅水香米(商标:黔禾香源,生产日期:2023.07.11)5袋,规格:5千克/袋,40元/袋,共200元。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出库单,以及该批次大米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其出厂检验报告㫫示:“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符合GB1354的要求,准予出厂销售”等。截止2023年9月12日我局检查时,这批大米8月12日卖了2袋给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抽检,销售价是58元/袋,共计116元,还剩下3袋待售。该批次大米的销售额为116元,利润为36元。因此,经营者的该批次雅水香米的货值为116元,违法所得为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检验报告》(N0.A1D815081A1F61R9616)的事实; 2.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确实收到该文书的事实,以及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当时被抽检的名称、规格、样品数量等数据;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经营不合格大米购进和销售的具体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大米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事实; 6.当事人提供涉及报告中大米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其合法身份及基本情况。 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委托“罗永书”处理该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被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并经调查属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5
惠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4号
2023 年10月3日11时许,我大队监督员对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限公司(地址: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北路(金域城市广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覃敬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8952244K)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贵州惠又多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06
6
惠市监罚字﹝2023﹞287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5月22日从贵州浩华生鲜管理供应有限公司购进272斤妃子笑荔枝,去除包装物及剔除损坏部分22斤,入库数量250斤,购进价格7.5元/斤,去除包装物及剔除损坏部分后入库单价为16.32元/公斤,销售价格每公斤9.95至25.6元不等,该批妃子笑荔枝已于2023年5月26日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964.68元,获取利润922.33元,小米红椒是2023年5月23日从花溪小胡蔬菜经营部(胡富豪)处购进40斤,去除包装物及部分损耗4斤,入库数量36斤,入库单价为22.22元/公斤,销售价格每公斤17.93至27.94元不等,这批小米红椒已于2023年5月25日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46.70元,获取利润29.01元,海南小台农芒是2023年5月23日从贵州百味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73斤,去除包装物及剔除坏果32.4斤,入库数量40.6斤,购进价格4元/斤,去除包装物及部分损耗后入库单价为14.3842元/公斤,销售价格每斤19.75至20.14元不等,这批海南小台农芒已于2023年5月25日销售完毕,销售金额501.21元,获取利润158.52元。2023年5月24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6月21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检,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米红椒(辣椒)镉(以Ca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要求,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0日、6月21日到该超市经营场所行政办公室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请求,要求对妃子笑荔枝、海南小台农芒二种食用农产品进行复检,2023年7月18日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二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毕,以及现场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三份,证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抽取食用农产品检验的事实。 5、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三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6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6、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二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对妃子笑荔枝、海南小台农芒二种食用农产品进行复检的结果仍不合格的事实。  7、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