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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善举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759762705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信都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该函称收到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产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函》,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规格型号:∮8mm Q195L-2;生产单位名称: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51B01542)经检测化学成分(Mn)不符合GB/T 701-2008《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标准要求,不合格。函内附有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产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函》1份及随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湘潭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各1份。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后处置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生产日期/批号:251B01542)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据我局收到的涉案产品抽样单、检验报告、线索移交函等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和受委托人的供述,当事人生产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生产日期/批号:251B01542)经湘潭市工矿电传动车辆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检验项目:化学成分Mn 标准要求“0.25~0.50” 实测结果“0.20” 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化学成分(Mn)不符合GB/T 701-2008《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标准要求,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是当事人2025年8月5日生产,该批次共生产2.02吨,销售价即出厂价是3266元/吨,成本价是3412元/吨。 根据我局收到的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ZJJ2025-Z0046),载明“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生产日期/批号:251B01542)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化学成分(Mn)不符合GB/T 701-2008《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标准要求,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关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涉案产品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货值金额以标价(销售价)计算。据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结合当事人受委托人的供述,因执法人员未查获当事人生产其它数量的涉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涉案产品(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货值金额以当事人供述确认的数量和销售价(3266元/吨)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产品(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货值金额共计6597.32元(3266元/吨×2.02吨)。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件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中的相关规定,因执法人员未查获有当事人销售其它数量的涉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情况,结合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当事人共对外销售涉案产品(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共计2.02吨,但因该批次涉案产品是亏本销售的,本案当事人未获取利润,因此,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2.并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597.32元)1.5倍即9895.98元的罚款。 以上第2项罚款9895.98元,上缴国库。
9895.98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贺市税稽罚〔2025〕15号
该公司虚构废钢购进业务,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进项抵扣税款,造成2022年多退增值税留抵退税13,086,951.57 元、少缴增值税4,518,781.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骗取留抵退税)。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802,866.72元。
8802866.72元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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