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龙江乐万家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红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CW90JP2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奋斗路西侧镜林华庭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安市龙江乐万家生鲜超市于2023年8月23日注册成立,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糕点类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复配食品乳化剂已超过标示保质期。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该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未索取购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复配食品乳化剂;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0元)。
2000.00元
-
2026-06-03
2
宁市监处罚〔2025〕112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松仁小肚系食品生产者生产加工,采用传统的猪膀胱皮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特征,该松仁小肚无食品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
其经营的“澳桔”,经现场核查,未见其腐败变质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无足够证据证明该产品为变质食品,投诉人声称的其经营变质的食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但该水果实际品种为“默科特”,其宣称为“澳桔”,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规定。本案当事人松仁小肚销售金额79元,本案松仁小肚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79元。“澳桔”销售额218.52元,本案“澳桔”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218.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1231084002025022822117730《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上传平台的产品图片1份计5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事实;
2.编号202503(DH992310002503111250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回执单》及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图片1份计2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事实;
3.编号202503(DH9923100025031806532)《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回执单》1份1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事实;
4.编号1231084002025042794553760《黑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上传平台的产品图片1份计4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事实;
7.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7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情况及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8.执法机关12345及12315平台反馈举报人依法立案工单及平台页面截图打印件各1份2页,证明执法机关法定时限内依法立案并告知举报人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松仁小肚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检验报告、入库单及销售凭证各1份计10页,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涉案产品松仁小肚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澳桔”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快检报告、入库单及销售凭证各1份计5页,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涉案产品“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捌元伍角贰分(¥218.52元);
3.处违法所得七倍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玖元陆角肆分(¥1,529.6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壹角陆分(¥1,748.16元)。
152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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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3
宁市监处罚〔2024〕10018号
经查实,当事人印发的宣传单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来介绍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情形,符合广告的形式。使用“历史超低”表述,给人一种该价格是历史最低的印象,吸引消费者购买,超出了对产品价格的正常描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本案“期刊”花费850元,故本案广告费用850元。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
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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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