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窖酱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中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1MA6DQ0EJ6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向阳路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0203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限期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金中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填写的现场笔录和?图形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酱思酱酒瓶盖上使用? 标识的事实;
3.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当事在酱思酱酒瓶盖上使用? 标识的事实;
4.办案人员当对事人法定代表人金中福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图案有作品登记证书,未申请商标注册,将其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在酱思酱酒瓶盖上的事实,同时确认当事人经营冒充注册商标白酒货值金额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贵州味来酒庄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其生产包装酱思酱酒的事实。
6.办案人员查询图形商标注册结果图片1份,证明图形无商标注册信息的事实,
罚款0.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