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京惠美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子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3MA07ED2E2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广源街道双青新家园新景道66号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4〕1485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从天津易驼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4瓶啵乐乐饮料置于店内货架销售。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剩余1瓶啵乐乐热带水果味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09月05日,保质期:12个月)和1瓶啵乐乐苹果味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置于店内货架销售被执法人员查获,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从天津兴隆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袋华海顺达牌一级糖霜(分装)(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置于店内销售,2024年10月19日将上述10袋食品售出,售出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126.8元,违法所得为12元。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2
津辰市监处罚〔2023〕409号
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人员未佩戴帽子,被我局责令立即改正。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回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其糕点制作操作间内工作人员仍未佩戴帽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1.3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行为构成要件。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