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洪湖市大沙百家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DDEAN7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和谐路1栋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250号
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和谐路1栋8号的,洪湖市大沙百家利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超市散称食品专区销售人员未按规定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该区域内无防蝇、防虫的设施设备。2、散称食品容器标签未按规定标名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执法人员在该超市预包装食品销售区发现正在销售的食品名称:爆浆椰奶蛋糕;净含量:280克;产品类型:冷加工糕点;产品标准号:GB/T2097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6012114316;生产日期:2025/11/01;保质期:120天。该超市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供应商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拍摄现场检查图片,并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5】NO:2000318。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于警告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1、该超市散称食品销售专区内销售人员,仍未按规定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等;2、该超市散称食品销售专区垃圾桶未加盖,未按规定配置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3、该超市预包装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名称鑫润谷牛肉片:(净含量:350克;产品类别:冷菜肴制品;执行标准:SB/10379-2012;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162201152;生产日期:2025年10月0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信阳县鑫润真肉类有限公司)该产品仍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处罚款5000元; 2、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穿戴整洁衣帽处罚款5000元; 3、未按规定要求配置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洪湖市监处罚〔2024〕140号
经查,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洪湖市大沙中央花园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低温食品专柜散装销售的“碗碗香米粉”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且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4]0000213 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低温食品专柜正在散装销售的“红油豆角”,外包装上没有按照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