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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大沙百家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DDEAN7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和谐路1栋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4〕140号
经查,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洪湖市大沙中央花园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低温食品专柜散装销售的“碗碗香米粉”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且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4]0000213 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低温食品专柜正在散装销售的“红油豆角”,外包装上没有按照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2
洪湖市监处罚〔2023〕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洪湖市康胜达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鲜牛奶”10瓶。采购价:15.2元/瓶,销售价:16.8元/瓶,截止目前销售6瓶。还剩4瓶,获利9.6元。同日采购“益生菌风味发酵乳”共计10盒,采购价:11元/盒,销售价:12元/盒;截止目前销售5盒。还剩5盒,获利5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你超市改正上述行为、拟对你超市作出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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