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颐福堂无糖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琼磊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2348520824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四川路36号万家兴大厦10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0
(2019)苏0506民初8539号
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x**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颐福堂无糖食品店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
2019-10-10
(2019)苏0506民初8539号
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李*
北海市海城区颐福堂无糖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9
2019-12-11
(2019)皖0881民初5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与北海市海城区颐福堂无糖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1-23
2017-01-23
(2017)浙0802民初34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周*与北海市海城区颐福堂无糖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91号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7月,在淘宝交易平台开设“天佑无糖食品店”网店,主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线上线下销售。2024年7月当事人在网店上架“新滋缘氨基酸饮品”商品,为了营销商品发布了“健康接力 与时间赛跑 送自己 送亲人 送长辈 送朋友 送闺蜜 送领导 关注体质健康 他们都爱喝的”、“送礼送健康 孝敬爸妈 送领导……”等宣传广告,广告中使用了“送领导”等文字描述及“送礼给领导”的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七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倍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2
桂北市监罚海〔2023〕453号
2023年6月26日,我局根据举报信息到北海市四川路36号万家兴大厦10号商铺对北海市海城区颐福堂无糖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大凉山苦荞沙琪玛”(净含量248克(内装12块))和在抖音平台上经营的网店销售“高纤宝木糖醇八宝粥(冲调谷物制品)”(净含量480克(30克×16))时宣称上述产品为“无糖”食品,该店现场销售的上述沙琪玛包装标示的糖含量为4.0克/100克,上述八宝粥标签没有标注糖的含量,也没有标示为无糖食品。
经查实,2023年6月,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大凉山苦荞沙琪玛”(净含量248克(内装12块))和在抖音平台上经营的网店销售“高纤宝木糖醇八宝粥(冲调谷物制品)”(净含量480克(30克×16))时宣称上述产品为“无糖”食品,但上述沙琪玛包装标示的糖含量为4.0克/100克,上述八宝粥标签没有标注糖的含量,也没有标示为无糖食品。上述宣传与事实不符。上述食品广告制作费用350元。
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计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元)。
105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