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慧谷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涌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2KDUNF0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5号楼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77号
2025年08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综合执法局上塘中队根据拱墅区建筑垃圾长效治理问题清单0818得知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工地涉嫌存在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的行为。执法人员自查2025年06月18日17时至2025年06月19日23时59分,车牌号分别为浙A10K61、浙A39J76、浙A86K75、浙A23K86、浙A91H29、浙A93G55、浙A70K26、浙A68K50的车辆运行轨迹可知,上述8辆重型自卸货车未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电子转移联单接收地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商业商务用地工地。2025年08月22日,执法人员到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商业商务用地工地检查,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经查,该工地建设单位为杭州慧谷置业有限公司,已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证明》(杭综执消[2025]拱墅044-2)。执法人员出示2025年06月18日至2025年06月19日,上述8辆重型自卸货的《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和车辆运行轨迹截图,现场进行比对。联单的第三部分显示接收地名称为“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商业商务用地”,接收意见显示为“实际接收与联单信息一致”,车辆轨迹图却显示在接收建筑垃圾时间段内,上述8辆重型自卸货车均未行驶到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商业商务用地,但都完成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2025年08月29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杭州慧谷置业有限公司是在2025年06月18日至06月19日期间,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工地转移建筑垃圾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2025年06月18日至06月19日期间,杭州骏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A10K61、浙A39J76、浙A86K75、浙A23K86、浙A91H29、浙A93G55、浙A70K26、浙A68K50的8辆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拱墅区康桥单元GS1201-01地块公租房项目工地装载8车次的建筑垃圾后驶离。根据《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综执处[2025]拱墅0045-21),上述8车次建筑垃圾应当运至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工地进行回填使用,但是均运往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林金矿内准备消纳。在2025年06月18日17时00分至2025年06月19日23时59分时间段内,被杭州慧谷置业有限公司添加为消纳场所《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经办人的杭州骏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没有核实车辆号牌及是否装载建筑垃圾进入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1]64号地块工地的情况下就对上述8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了扫码,并填写了《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产生了上述8辆运输车辆处理建筑垃圾的实际情况与已运行完成的《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信息不一致的结果。因此当事人作为接收建筑垃圾的责任主体,在2025年06月18日至2025年06月19日期间,实施了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未如实记录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