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玮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3899860825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武宣镇城北路9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9
(2024)桂1323民初566号
合同纠纷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廖**
武宣县人民法院
2
2023-06-12
(2023)桂1323民初1425号
合同纠纷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黄**
武宣县人民法院
3
2023-06-06
(2023)桂13民终577号
追偿权纠纷
韦**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13
(2023)桂13民终45号
劳动争议
陆**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1-09
(2022)桂1323民初1947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黄**,韦**
武宣县人民法院
6
2022-10-18
(2022)桂1323民初1873号
劳动争议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陆**
武宣县人民法院
7
2022-04-13
(2022)桂13行终27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武宣县人民政府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4-11
(2022)桂13行终27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宣县人民政府,张*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12-09
(2021)桂1323行初40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宣县人民政府
武宣县人民法院
10
2021-10-22
(2021)桂1323行初40号
工伤保险资格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
武宣县人民政府,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09
2023-06-19
(2023)桂13民终577号
追偿权纠纷
韦**、黄**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19
2019-10-09
(2019)桂0203民初52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与曾**、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6
2019-11-13
(2019)桂0203民初56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与曾**、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05
2019-08-02
(2019)桂1323民初10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覃**与黄**、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30
2019-06-28
(2019)桂1323民初737号
保险纠纷
黎**与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902.31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20
2018-12-28
(2018)桂0127民初37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7097.64元
民事案件
7
2019-01-30
2018-10-19
(2018)桂13民终8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13
2017-11-16
(2017)桂1323民初17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黎**、广西来宾中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125.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9-13
2018-02-22
(2018)桂13民终1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1-05
2017-10-27
(2016)桂1323民初1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黎**、广西来宾中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25.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交罚决第﹝2026﹞ZD03606号
2026年02月13日10时16分,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机场鹤洲高速收费站出口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等权利,对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的桂G58777车辆进行调查,经查,该车有道路运输证,司机有从业资格证,该趟运输是由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安排的,该车没有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经执法人员现场纠正,已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挂放。公司未前来配合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实施班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
处200元罚款
2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0
2
深交罚决第﹝2026﹞ZD03550号
2026年02月13日10时16分,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机场鹤洲高速收费站出口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等权利,对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的桂G58777车辆进行检查,经查,该车有道路运输证,司机有从业资格证,该趟运输由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安排,桂G58777车辆起讫站点是武宣客运服务站和深圳汽车站,无其他批准的配客站点,当天行程是从深圳到武宣,车上乘客共21名,分别在深圳平湖顺平公交站、观澜竹村地铁站、坪山汽车站、宝安区水田路边上车,上述上客地点并非批准的配客站点,每名乘客车费300元,乘客支付车费给司机,车费还未支付。 通过调查取证,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实施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
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9
3
粤佛交罚﹝2026﹞01453号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0
4
桂柳交综(鱼)罚﹝2025﹞179号
当事人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桂G52055)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东七巷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东七巷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3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8
5
桂柳交综(鱼)罚﹝2025﹞161号
当事人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桂G51995)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3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3
6
桂0800交罚﹝2025﹞3750号
2025年10月24日10时49分,贵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覃文强,谭瑞洋(执法证号分别为20080017075,20080017032)在贵港市原汽车西站公交站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兴向驾驶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所属桂G52206实施从通挽汽车客运服务站到贵港市交投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451300001984。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具有从通挽汽车客运服务站到贵港市交投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班线经营许可。该趟运输从贵港市交投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出发,出站单记载人数为0人,实际载客人数为2人,此趟运输在贵港市原汽车西站公交站台停靠上客2人。对在贵港市原汽车西站公交站台上车的每位乘客收取费用3元,经查该车在贵港市原汽车西站公交站台无批准的配客站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3
7
桂柳交综(直)罚﹝2025﹞50号
当事人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桂G51995)在柳兴超限检测站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武宣汽车总站在柳兴超限检测站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