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徐氏益民药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浩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17LRP02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长德新区米沙子镇唐仗子村二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中韩处罚字〔2025〕3号
现已查明,上述药品为当事人从孔祥新犯罪团伙处购进,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为假药。当事人经营的假药“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是在长春华源药业的业务员姚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处采购的,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2022年5月11日以15.00元/瓶的价格采购“阿普唑仑片”20瓶,2023年4月3日再次以18.00元/瓶的价格采购“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各10瓶,两次共采购“阿普唑仑片”30瓶,“艾司唑仑片”10瓶,总购进金额为660元。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阿普唑仑片”22瓶,销售金额为550元,剩余的10瓶“艾司唑仑片”,8瓶“阿普唑仑片”被公安机关查扣。综上,当事人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为1000.00元,违法所得为550.00元。
2024年10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韩示范区大队接到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长新检刑行意〔2024〕26号),内容为位于长春市长德新区米沙子镇唐仗子村二社的长春市徐氏益民药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各10瓶为假药。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上述药品为当事人从孔祥新犯罪团伙处购进,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为假药。当事人经营的假药“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是在长春华源药业的业务员姚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处采购的,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2022年5月11日以15.00元/瓶的价格采购“阿普唑仑片”20瓶,2023年4月3日再次以18.00元/瓶的价格采购“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各10瓶,两次共采购“阿普唑仑片”30瓶,“艾司唑仑片”10瓶,总购进金额为660元。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阿普唑仑片”22瓶,销售金额为550元,剩余的10瓶“艾司唑仑片”,8瓶“阿普唑仑片”被公安机关查扣。综上,当事人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为1000.00元,违法所得为550.00元。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具有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比较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550.00元。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