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冬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75X8D0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加工区中山路西侧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办公楼后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6
(2025)新22民终65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22
(2022)青2894民初5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和静三石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3
2022-12-22
(2022)青2894民初5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和静三石运输有限公司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茌平信航运输有限公司
茌平县人民法院
5
2021-06-18
(2021)冀09民终34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
冯**,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7-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李**,李**,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房**,郑**,阳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7
2019-06-25
(2019)冀0132民初8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中宽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穆**,李**,贾**,康**,穆**,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杜**
元氏县人民法院
8
2019-06-25
(2019)冀0132民初8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曹**,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元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3
2023-03-21
(2022)甘0981民初17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4
2019-10-16
(2019)冀0181行审98号
辛集市运输管理站、哈密市紫东万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9-09-06
2019-08-19
(2019)鲁1621民初24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李**等与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2302.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哈交执运政〔2026〕0055号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哈密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2
新哈交执运政(2025)0457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哈密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3
哈市税稽罚(2025)11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1.2018年12月,你公司与浙江自贸区汇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荣公司)在无实际成品油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汇荣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69396.56元,税额合计363103.44元,价税合计2632500.00元。并于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63103.44元。证据1.你公司农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高宏建农行卡资金流水、赵玲玲农行卡资金流水、你公司资金回流情况表。证实你公司通过上述公司和人员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并取得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证据2.你公司发票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公司2018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做账务处理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完税凭证、汇荣公司购销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63103.44元。证据3.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灿君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汇荣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无相关成品油的购进。2.2020年3月,你公司在与乌鲁木齐中凯达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中凯达利)之间无真实成品油购进的情况下,取得中凯达利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238938.19元,税额合计681061.81元,价税合计5920000.00元,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81061.81元。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灿君称:你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车辆全部为公司自有固定资产,司机是聘用的,司机在外地中石油、中石化加完油后发票丢失,无法向统计人员提供,而公司已向司机支付加油款项,缺少一些油品发票,因此取得汇荣公司成品油发票。你公司相关会计凭证后附原始凭证证实,无油品领用记录及耗用记录,更无油品销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汇荣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凯达利虚开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转出进项税额1044165.25元,20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344246.15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4
4
J370522202400251
2024年03月14日 09点45分,利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利津县刁口乡桩埕路黄河故道中桥对新L24216(黄色)、新L8883挂(黄色)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奎顺(****)、王云鹏(****)向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该车辆停在路边,打开卸油阀门往油桶里放油,同时询问当事人拉的货物是柴油,该违法行为涉嫌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同时制止该行为,当事人承认该违法事实并接受现场处罚。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利津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