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前方鞋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红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L5466382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工业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5
2019-07-16
(2019)浙1081执430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前方鞋厂、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0-15
2019-07-18
(2019)浙1081执430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前方鞋厂、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2-26
2018-11-26
(2018)浙1081民初114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前方鞋厂与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1-29
2018-10-29
(2018)浙1081民初11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前方鞋厂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税二稽罚﹝2024﹞85号
违法事实: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计83066.00元,并处以51000元的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决定:罚款136066元
罚款136066元
136066.00元
台州市税务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