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南贝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母泽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396926730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康宁路103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玛市监处罚〔2025〕124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1.匠心核桃(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7日)存在:①标签配料表与内容物不符;②未按照执行标准要求进行分类标注,不符合《面包质量通则》GB/T20981-2021中第8条标签“标签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冷冻储存的面包应标识产品食品方法(含解冻方法)的规定;③脂肪含量标注不合理,因投诉举报人未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直接证据,故无法查证。共生产12盒,销售至玛纳斯县李氏南贝尔蛋糕店1盒,销售价10元/盒;销售至玛纳斯县商行10盒,销售价7.5元/盒,1盒用于出厂检验,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85元。2.匠心核桃(生产日期2025年08月11日):①产品类别不符合其标注的执行标准,不符合《面包质量通则》GB/T20981-2021中第8条标签“标签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冷冻储存的面包应标识产品食品方法(含解冻方法)的规定;②配料表中改良剂未标注原始配料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最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共生产12袋,销售至玛纳斯县蛋糕店11袋,销售价10元/袋,1袋用于出厂检测,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110元。3.2025年08月05日生产的可卡拉和2025年08月03日生产的芝麻条标签:①未按标签执行标准标注分类,不符合《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第8.1条标签“标签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夹心(或注心饼干、装饰饼干、饼干碎应同时标示饼干单片的分类名称。”的规定。②配料表中酥油未标注真实属性名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③营养成分表与内容物不符。当事人共生产可卡拉15盒,销售至玛纳斯县蛋糕店7盒,销售至玛纳斯县店7盒,销售价均为20元/盒,1盒用于出厂检测,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生产芝麻条20盒,销售至玛纳斯县蛋糕店10盒,销售至玛纳斯县店9盒,销售价均为15元/盒,1盒用于出厂检测,货值金额285元,违法所得285元。4.椒盐苏籽(生产日期2025年9月9日)标签配料表与内容物不符,共生产椒盐苏籽150袋,销售价3元/袋,销售至超市150袋,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5.新疆牛奶坚果列巴(生产日期2025年11月7日和2025年11月13日)标签配料表中面包改良剂未标注原始配料成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最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剂未标注真实属性名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共生产新疆牛奶坚果列巴58袋,全部抖音平台销售,销售价均为18.9元/袋,货值金额1096.2元,违法所得1096.2元。6、匠心核桃(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7日和2025年08月11日)商品条码6946625987170已注销;芝麻条(生产日期2025年08月03日)商品条码6946625983004已注销;可卡拉(生产日期2025年08月05日)商品条码6946625982199已注销。上述标注已经注销商品条码的产品货值合计为1894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综上,违法所得共计2306.2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06.2元(两仟叁佰零陆元贰角);
2、行政罚款处以5000元(伍仟元)。
5000.00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