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腾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宗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2MA6K3TFX7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蒙自市红河工业园区冶金材料加工区21、22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税稽罚﹝2024﹞38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412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基准“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10万元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8,833.67元予以没收。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