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农夫家禽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锦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CKPWB6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月亮湾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3〕66号
经查明,为了促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和加强食品安全创建,本局曾多次通知当事人禁止在市场内从事活禽交易、宰杀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当事人也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承诺书》。2023年7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4只“白条鸡”没有相关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调查取证对未经检验的鸡肉实施了扣押。现查明,当事人陈述了这批鸡是于2023年7月5日从咸宁温氏佳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0只活鸡,自己在家宰杀,未经检验部门检验,直接在月亮湾市场销售。当天共宰杀23只计51斤,已出售19只,销售价格为10元/斤,剩余4只(14.8斤),货值金额为510元。
当事人:通山县农夫家禽批发部(吴锦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1224MA4CKPWB64
住所(住址):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月亮湾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锦华
身份证件号码:422326198103071028
违法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4只“白条鸡”没有相关检疫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调查取证对未经检验的鸡肉实施了扣押。
经查明:此批肉鸡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从咸宁温氏佳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0只活鸡,自己在家宰杀,未经检验部门检验,直接在月亮湾市场销售。当天共宰杀23只计51斤,已出售19只,销售价格为10元/斤,剩余4只(14.8斤),货值金额为5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强制措施情况。
本局于2023年8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山市监罚告〔2023〕65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肉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小,积极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7月20日经本局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验鸡肉;
2、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金额20510元。
2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