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江南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定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11X08481654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淮安市清河区西安路革命村六组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26
2019-07-19
(2019)苏0706执2011号
淮安市江南食品厂与连云港市荣华富贵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1-23
2018-09-25
(2018)苏0706民初50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5009淮安市江南食品厂与连云港市荣华富贵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9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清市监处罚〔2026〕49号
2025年10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一批预包装食品“******”,并通过***平台店铺“******”销售,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22165,生产许可证号为*************,产品类型为特香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涉案“********”共销售20包,其中净含量250克/包的销售了10包,售价为13.86元,净含量500克/包的共销售10包,售价17.86元。货值合计金额为317.2元,违法所得为317.2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购进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7.2元;
2.罚款200元;
罚没合计517.2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