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芬彬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芳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22MAC3UHAM5U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郑庄村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00239号
经查:当事人是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开始,在拼多多平台使用东海县芬彬百货商行营业执照注册了"美娇柠檬膏"店铺,2023年2月10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 ,所销售的食品只有一种是柠檬膏。上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从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区南峰路80号至膏无上(杭州)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0瓶,购进时其产品无包装、无标签,至膏无上(杭州)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有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上述柠檬膏进价是9.75元/瓶 ,其货款已付,是用微信支付的,共计975元,当事人将上述柠檬膏购来后,将其放在拼多多平台设立的"美娇柠檬膏"店铺以20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到目前为止共销售17瓶,余下83瓶自家食用,目前无库存。上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按照销价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每销售一瓶柠檬膏获毛利10.25元,扣除运费每瓶5元,每销售一瓶获利5.25元,共获取违法所得89.25元,税收尚未缴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列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符合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89.25元。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9.2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