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谢浩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爱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C2L7PX3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街道湘鄂农贸城5幢115号( 自主申报 )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19号
经查: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祖刚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工作人员方紫招、方威依法对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街道湘鄂农贸城5幢115号的石首市谢浩百货店进行抽样检查,抽取样品为,名称:干艳红椒8kg、干黄椒4kg,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分别抽取干艳红椒1.6kg、干黄椒1.45kg,工作人员对抽样产品进行了封装并贴上了封条,同时对抽检产品进行了买样,并开具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并签字按手印,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21081487241472),《检验报告》(编号:No:202332767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21081487241470),《检验报告》(编号:No:2023327671)两份,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石首市谢浩百货店于2023年8月12购进食品名称:干艳红椒、干黄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当日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21081487241472),《检验报告》(编号:No:2023327673)、(编号:XBJ23421081487241470),《检验报告》(编号:No:2023327671)两份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认可,我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组刚根据抽检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百货店仓库内于2023年8月12日从荆州两湖市场购进的干艳红椒、干黄椒。并现场要求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启动召回程序,进行原因排查并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于同日向我局提供《召回通知》及张贴《召回通知》现场照片三张。于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各一份。因购进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了,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已无法召回,在召回期间未收到消费者到店进行退货退款。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2日在荆州两湖市场购进了干艳红椒8kg、购进单价34元/kg,合计金额272元。干黄椒4kg,购进单价40元/kg,合计金额 160元;规格:散装称重,因当事人是随机在两湖市场购进的两种产品,由于数量少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进货单。当事人以干艳红椒单价36元/kg销售;干黄椒单价42元/kg销售。
2023年8月16日,抽样人员抽取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2、罚款人民币2800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28456元。
28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