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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耀荣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3076762669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八社(经七路原黄香沟牧场后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1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麻**
渭源县人民法院
2
2020-09-24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仲**
渭源县人民法院
3
2020-09-23
(2020)甘1123民初204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杨**,杨**,陆**,张**
渭源县人民法院
4
2020-08-24
(2020)甘1123民初72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唐**,田*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5
2020-08-24
(2020)甘1123民初72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冯**,唐**,张**,李**,田*,陈**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6
2020-08-13
(2020)甘1123民初157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县鑫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麻**,谢**,姚**
渭源县人民法院
7
2020-06-10
(2020)甘1123民初104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苏**,梁**,赵**,杨**,胡**
渭源县人民法院
8
2019-11-26
(2019)甘1123民初275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朱**,张**,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朱**,李**,麻**,谢**
渭源县人民法院
9
2019-05-23
(2019)甘1123民初131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薛**,水**,李**,蒲**,任**,麻**
渭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30
2021-07-14
(2020)甘1123执7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麻**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30
2022-06-28
(2022)甘1123执恢1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30
2021-12-29
(2021)甘1123执恢2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30
2022-06-28
(2022)甘1123执恢11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30
2022-06-21
(2022)甘1123执恢13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康**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6-30
2022-06-28
(2022)甘1123执恢1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乔**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6-22
2022-06-13
(2022)甘1123执恢2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6-17
2021-12-25
(2021)甘1123执恢2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17
2021-12-25
(2021)甘1123执恢2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6-17
2021-12-25
(2021)甘1123执恢4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税稽二罚﹝2025﹞16号
其他违法
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对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分红,应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未尽到代扣代缴义务,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款8733.60元50%的罚款,即4366.80元。
4366.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