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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三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祥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578944681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永吉经济开发区永吉大街26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广处罚﹝2023﹞22号
经查:2022年12月12日,永吉县口前镇金穗农资商店委托当事人为其制作、发布“龙生5号”及“福盛699”种子广告,通过微信将广告内容发送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支付6000元广告费。广告内容为“口前金穗种业,‘龙生5号’,高抗青枯高抗倒,‘福盛699’,杆矮大穗产量翻倍......”,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将制作的广告在永吉县内498辆出租车顶灯上发布,内容为“口前金穗种业,‘龙生5号’,高抗青枯高抗倒,‘福盛699’,杆矮大穗产量翻倍......”。2023年3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高抗青枯高抗倒,杆矮大穗产量翻倍”广告。2023年3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广告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共计发布83天,广告费用1500/月,合计广告费用4116元。当事人已通过现金交易形式将剩余1884元退给永吉县口前镇金穗农资商店。
办案人员认为:广告经营、发布者在制作、发布广告前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本案中,当事人发布广告前未核对广告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要求,构成了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制作发布的种子广告“‘龙生5号’,高抗青枯高抗倒,‘福盛699’,杆矮大穗产量翻倍”,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及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之规定,构成制作发布含有断言和保证内容的种子广告行为。2023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3〕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或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4116元;2、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4116元。
4116.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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