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健身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697407360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栖仙公寓西区地下商城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1
(2022)津0101民初9909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健身服务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7
2020-10-16
(2020)津0114民初8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倪**与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健身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杨处罚〔2024〕117号
2024年07月29日,我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健身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栖仙公寓西区地下商城的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健身服务中心现场检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806粒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58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二0二四)南孚410026号),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丰蓝”专用权的产品”。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武市监杨强制〔2024〕072901号),依法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当事人除独立购进产品外,与其他分店之间也存在调货销售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电池”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共扣押涉嫌侵权的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806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58粒,具体涉及产品:2粒装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3盒(30卡/盒),2粒装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16卡,4粒装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9卡,6粒装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4盒(20卡/盒),6粒装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13卡,2粒装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2盒(10卡/盒),2粒装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9卡。
当事人于2024年06月24日向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三店调拨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2粒装共80粒,6粒装共150粒;2024年06月26日向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一店调拨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100粒;2024年06月27日向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五店调拨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4粒装共200粒。
当事人称其销售、调拨的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和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均从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国际商贸城的白沟新城献河灯具电器店处购进。于2024年03月13日购进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2粒装共100粒,于2024年05月13日购进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2粒装300粒(合计150卡),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4粒装240粒(合计60卡),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6粒装720粒(合计120卡),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2粒装60粒(合计30卡),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购进价格3.2元/粒,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购进价格1.7元/粒。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26日向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复函,称“白沟新城献河灯具电器店对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河照明电器》销售清单共8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共6份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暂无证据证明白沟新城献河灯具电器店销售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丰蓝”牌电池给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供货单位没有认可且无法查证属实,不能证明上述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属于当事人合法取得。
上述产品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2粒装售价5.9元/卡,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4粒装售价11.5元/卡,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6粒装销售价格16.5元/卡,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2粒装销售价格8.9元/卡。
当事人无法提供侵权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和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的供货来源及数量相关证据,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销售的电池与被扣押侵权电池属于同一批次。故本案违法经营额按照实际扣押“南孚”电池计算,共计2521.5元。
1、没收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806粒;2、没收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58粒;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2
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4号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决定给予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健身服务中心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