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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御尚煌保健养生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雅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02MA2LC9YL8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夏云路10号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9号
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夏云路10号102室的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御尚煌保健养生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该行为属于减轻违法情形
给予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御尚煌保健养生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0
2
嘉南公(大)行罚决字[2023]02566号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御上煌保健养生馆于2023年10月底与严冬琼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天内将劳动者严冬琼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严冬琼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后于2023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御上煌保健养生馆在与流动人口严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御上煌保健养生馆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元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大桥派出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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