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百信康大药房部(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红敏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3MA49FFRP1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塔湾村八组267号1栋1-3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80号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1瓶“呋喃妥因肠溶片”,其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F231205,生产日期:20231211,有效期至202512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936,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襄阳民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呋喃妥因肠溶片”5瓶,进货价10元/瓶,进货金额50元。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记录载明,该药品分别于2024年11月13日、2024 年11月20日、2025年1月12日、2025年3月12日在有效期内售出,合计销售4瓶,销售价13元/瓶,销售金额共52元,截至案发剩余1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2026年6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曾市监延强〔2026〕6号),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