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莅民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巧霞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D4RURM5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凤栖山社区双桥北路1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对外经营,2023年11月13日前的市场主体名称为浠水县清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民分店。其于2023年1月5日从合肥中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45元/台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健之康”指夹式脉搏JZK-301血氧仪2台,共计290元。购进后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239元/台。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涉案血氧仪未销售,因超过使用有限期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故能查实的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478元,无违法所得。
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其所经营的上述血氧仪不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86号)》所公布的免于经营备案的目录范围内。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26日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改正了未取得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有限期的“健之康”指夹式脉搏JZK-301血氧仪2台,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