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罗壹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忠银 | 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7328876006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噶尔东路9号(县一中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6)2号
新疆罗壹酒厂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331.65元(叁佰叁拾壹元陆角伍分);2.没收查封的31瓶商标为罗壹、规格型号为500ml/瓶、酒精度为50%vol、生产日期为2019-05-05、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吉木萨尔县玉河酒业的罗壹酒坊酒;3.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50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5)4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新疆罗壹酒厂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1.65元(叁佰叁拾壹元陆角伍分);2.没收查封的31瓶商标为罗壹、规格型号为500ml/瓶、酒精度为50%vol、生产日期为2019-05-05、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吉木萨尔县玉河酒业的罗壹酒坊酒;3.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50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3
吉县市监处罚(2024)38号
2024年2月27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0240109330793),新疆罗壹酒厂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广告,要求核查处理。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2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抖音账号进行检查,该账号名称为“新疆罗壹酒厂”,抖音号:72444031517,该账号为当事人自行经营,该账号于2023年12月5日至12月6日期间,在抖音平台发布2条含有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第一条内容为:@新疆罗壹酒厂,#白酒#酒#粮食酒等字样,在视频顶端显示未成年人禁止饮酒标识,广告内容为一名身穿红色上衣,长发女性端着酒杯正在饮酒,在面前桌面上放有“高粱原浆”字样白酒,视频全长36秒,视频前6秒出现饮酒动作。截至2024年3月5日,浏览量为557人次,点赞9人次,评论3人次;第二条内容为:@新疆罗壹酒厂,#纯粮酿造#好喝不贵#纯天然无添加#品酒品人#好久推荐等字样,在视频顶端显示未成年人禁止饮酒标识,广告内容为一名身穿黑色上衣,佩戴白色围巾女性正在饮酒,在面前桌面上放有“高粱原浆”字样白酒,视频全长27秒,视频前3秒出现饮酒动作。截至2024年3月5日,浏览量为4486人次,点赞16人次,评论3人次。当事人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广告目的为宣传新疆罗壹酒厂的产品。 经询问,在当事人发布的含有饮酒动作广告中出现的模特为同一人,姓名木妮娜·加尔肯,哈萨克族,已于2024年春节前离职,联系方式:15349934199,长期在乌鲁木齐市居住,经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因工作原因无法到场接受询问。2023年12月10日,新疆罗壹酒厂通过工资支付3540元给木妮娜·加尔肯,作为拍摄广告及直播的费用。
2024年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4〕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抖音上发布出现饮酒动作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内容不足6个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应当给予当事人(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罚款5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