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亨通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月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95021357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合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环罚﹝2025﹞031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表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编号(HLJGN20251029-01)显示:油气回收设施密闭性不达标,油气空间16389L,5min后的压力为432Pa,低于最小剩余压力限值为443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最小剩余压力限值要求;加油机液阻检测压力值分别为18.0L/min时763Pa,28.0L/min时890Pa,38.0L/min时750Pa,以上数据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1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最大压力限值要求;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不满足测量条件,无法检测;综上你单位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裁量基准:(1)情节:①污染防治设施:设施缺失或破损;②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2)修正基准:①经济承受度(小型);②补救措施(无);③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3)修正金额:贰万元整(¥20000元整)。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000.00元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3
2
鹤税稽罚﹝2025﹞10号
该单位用采取隐瞒收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纳税款593,970.11元
处罚款593,970.11元。
593970.11元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