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卓成烟酒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慧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0MA1593H09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青年南大街15号楼1单元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1999年1月5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47165号,商标权利人为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2004年4月14日注册商标转让给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授权赵文杰为本公司产品真伪辨认、打假维权事务代理人,已经对该单位销售的剑南春白酒出具了《辨认意见》,证实该商店销售标有“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度商标的白酒4瓶,序号:804716003911、803640163493、802717310163、805705320620系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该批标有“剑南春”商标的白酒共计4瓶,已销售4瓶,销价1920元。该单位为个人商店没有进货台帐,没有销售帐本。当事人销售标有“剑南春”商标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480元/瓶×4瓶]=1920元,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市监罚告〔 2024 〕1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20元,上缴国库。
192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