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穆卿的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楠 | 注册资本:3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E1L1NW9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丰宁社区麻园村128号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114号
经查,五华区穆卿的粥餐饮店经营者杨楠于2024年10月22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丰宁社区麻园村128号附1号铺面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E1L1NW9L)后,又于2025年1月2日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丰宁社区麻园村128号附1-2号铺面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了五华区念卿粥坊餐饮服务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E99PK64U),五华区穆卿的粥餐饮店与五华区念卿粥坊餐饮服务店为同一实际经营地址。当事人称因美团外卖平台此前有营业执照就可先行经营,便通过平台开始了经营活动,未到我局办理以上两家店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2025年1月美团通知需补充上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进行资质审核,当事人为通过审核,委托他人伪造了五华区穆卿的粥餐饮店《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846与五华区念卿粥坊餐饮服务店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142,并在五华区穆卿的粥餐饮店美团店铺“穆卿的粥(粥品.面点.小食)”上公示并使用伪造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846开展经营活动,在五华区念卿粥坊餐饮服务店美团店铺“念卿粥坊(粥品.面点.小食)”上公示并使用伪造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142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称2024年10月前,因为前面的生意合伙人欠下高额贷款及员工工资后,卷款失联,供货商和员工均找到我个人要求支付欠款,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走投无路才在互联网通过微信添加了办理伪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人员的微信像对方购买了两张电子版的伪造食品摊贩备案卡,并自己上传美团店铺平台进行使用。
当事人称五华区穆卿的粥餐饮店从2025年1月4日使用伪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846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到2025年4月1日,运营了87天,期间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因为该店涉及投诉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的事就被搁浅了,于2025年07月29日,才申请到《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O1O2113295,申请当日就把新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O1O2113295上传本店美团店铺替换掉之前伪造假卡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在其使用伪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846美团外卖平台经营期间、扣除美团提点、跑腿支出、美团推广等费用后,共收入5315.39元。五华区念卿粥坊餐饮服务店从2025年1月4日使用伪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142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到2025年4月1日,运营了87天,因为生意不好,2025年4月1日五华区念卿粥坊餐饮服务店美团店铺就没有营业了,永久关闭了美团店铺,在其使用伪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142美团外卖平台经营期间、扣除美团提点、跑腿支出、美团推广等费用后,共收入2495.86元。以上2家店铺五华区穆卿的粥餐饮店使用伪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846与五华区念卿粥坊餐饮服务店使用伪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120142扣除美团提点、跑腿支出等费用后,共计收入781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许可活动的违法所得7811.25元;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许可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3.对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2811.25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