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瑞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685590102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4单元22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6)浙0381民初239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温州漫达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3-30
(2026)浙0381民初142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温州漫达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9
(2026)浙0381民初142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漫达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2-06-27
(2022)浙03民终379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2-23
(2021)浙0381民初64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6
2021-10-15
(2021)浙0381民初64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21-09-23
(2021)浙0381民初64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1-09-15
(2021)浙0381民初64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9
2021-07-01
(2021)浙0381民初64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0-11-26
(2020)京0491民初3260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左岸卡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4
2022-03-30
(2021)浙0381民初64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10
2020-11-06
(2020)京0491民初3260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左岸卡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02
2020-09-29
(2020)浙03民终24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28
2020-05-14
(2020)浙0381民初15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珠海布卡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3-09
2020-01-19
(2019)渝03民初27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与重庆万读简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17
2018-11-09
(2018)浙0192民初922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01
2019-06-04
(2019)沪0110民初759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分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05
2018-04-19
(2018)浙0381民初131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文综罚字﹝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罚字〔2024〕15号当事人: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13303816855901020法定代表人:陈瑞福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4单元2203室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对当事人提供含有宣扬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3月11日至14日,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动漫屋”网(域名:dm5.com)和“极速漫画”网(域名:1kkk.com)等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动漫屋网和极速漫画网登载有《磨牙棒》、《寂静岭:暴雨安妮的故事》、《恶仇》、《异骸》、《黑袍纠察队》等5部漫画;这5部漫画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可直接阅读。其中,漫画《磨牙棒》题材为“恐怖”,该漫画有多处咬人或吃人的画面,并有“人的头部被怪物吃掉,血肉横飞”、“人被咬后鲜血飞溅,人手被咬断,残手在空中飞”、“人脸被咬烂,露出大洞,血肉模糊”、“人的手臂被咬断骨头,伤口血肉模糊”等画面;漫画《寂静岭:暴雨安妮的故事》的题材为“恐怖”,该漫画有“人倒在血泊中,头部、腹部流出鲜血,地上有大量红色的血液”、“喷头喷出大量的鲜血到人的头上”、“许多赤身裸体、血淋淋的人的尸体”、“人的眼睛、鼻孔和嘴巴冒血”等画面,画面血腥;漫画《恶仇》的题材为“悬疑、恐怖”,该漫画有人的残首、残手和残指的画面,并有“用匕首从人的下颌插入人的口中,鲜血从下颌和口中喷出”、“用剑砍人,被砍者倒在血泊中,身首、身手分离,到处血迹斑斑”、“用手枪射击人的前额,血肉从人的后脑喷出”等画面;漫画《异骸》的题材为“恐怖”,该漫画有人的残手、残足的画面,并有“人的腹部被撕开大洞,有几只手在往外拉肠子”、“用嘴咬人的颈部,红色的鲜血喷出”、“用棍棒击打人的头部,鲜血喷出”等画面,并有人一边开汽车冲向人群,一边喊“杀光你们”,撞飞几名学生的画面,且该漫画有“女性的整个胸部器官外露,并过分夸大女性胸部器官”的画面;漫画《黑袍纠察队》在介绍文字中有“这本血肉横飞的《黑袍纠察队》”,该漫画有“被撞断的二只人的残手,断口处鲜血淋漓”、“有人抓住另二人的后脑,使二人的脸碰撞,二人血流满面,血肉横飞”等画面,该漫画有多处“在女性面前,男人下身私密部位没有衣物遮盖”的画面,并伴有性骚扰等语言。认定上述《磨牙棒》、《寂静岭:暴雨安妮的故事》、《恶仇》等3部互联网文化产品(漫画)含有宣扬暴力的禁止内容;并认定上述《异骸》和《黑袍纠察队》等2部互联网文化产品(漫画)含有宣扬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禁止内容。当事人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网文[2021]0959-046号,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动漫产品,与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委托收款协议书》,使用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收取动漫屋网和极速漫画网等网站及漫画人极速版的充值收入;动漫屋网和极速漫画网等网站提供漫画人极速版(又名“漫画人”,手机端应用程序)下载,可通过漫画人极速版提供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种充值渠道充值,其中的支付宝充值资金进入上海瑛麒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充值10元可得到1000次元币;在动漫屋网和极速漫画网阅读漫画《山海逆战》和《妖神记》的部分新章节,需要支付上述充值得到的次元币;因此,当事人经营漫画业务存在盈利行为。在远程勘验中没有发现动漫屋网和极速漫画网等网站登载的《磨牙棒》、《寂静岭:暴雨安妮的故事》、《恶仇》、《异骸》、《黑袍纠察队》等5部漫画上有广告,也没有发现这5部漫画需要付费阅读;动漫屋网和极速漫画网等网站上投放有多个广告,这二个网站的《山海逆战》和《妖神记》的部分旧章节可免费阅读,《寂静岭:暴雨安妮的故事》的最后更新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异骸》的最后更新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磨牙棒》的最后更新时间为2020年2月23日,《黑袍纠察队》的最后更新时间为2020年7月6日。动漫屋网和极速漫画网等网站登载上述5部漫画,没有违法所得;即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2024年5月27日远程勘验核查,当事人已自行清除《磨牙棒》、《寂静岭:暴雨安妮的故事》、《恶仇》、《异骸》、《黑袍纠察队》等5部漫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的规定,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宣扬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文化的管理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4年6月12日
罚款
10000.00元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