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晨奕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道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4MA49A2TJ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万达金街17幢1-1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查,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中医师承教育服务合同》
退费条件部分内容为提前拟定好的格式条款。目前未接到其他关于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的退费纠纷。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公司内的师资团队并非都是三甲医院资
深专家,有部分是二甲医院及诊所医生,与宣传单页中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共印制标题为“十堰晨奕中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康复、药剂相关专业学生报考中医师承教育的建议书”的宣传单页1000份,于2025年3月14日印制,广告制作费用为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在宣传单页中宣传的师资信息与实际不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局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一般裁量,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人民币1200元的罚款。
12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