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鑫腾飞特种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延福 | 注册资本:9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650121068809789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丰村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处罚〔2026〕2166号
2026年2月28日,通过年报数据检索查询,发现当事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连续2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规定,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3月至2026年5月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于2026年5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变更其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至2026年6月29日责令改正期满后,当事人未改正。2026年8月6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期满后,剔除补报年报150家,2026年9月6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满后剔除补报年报9家.本案在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8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08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