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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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秀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5MA612Y1F1Y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红桥社区菜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字(2023)580号
当事人黄秀芬系在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红桥社区菜市场内从事水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3年08月28日捕捞自己养殖塘内的草鱼摆放于水产品摊位内销售,销售价为20元/kg。2023年08月28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的两名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草鱼”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CJ08805),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 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CJ08805)。当事人对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论没有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并在《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予以了签字确认。随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鱼”,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鱼”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CJ08805)之后,迅速开展抽检不合格批次“草鱼”的召回工作,于2023年10月15日通报本局,对其经营的不合格批次“草鱼”在该摊位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止2023年11月15日没有消费者退回食品。 经查实: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对当事人抽检前已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3-08-28的草鱼的数量、金额等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但加工日期为2023-08-28“草鱼”15kg、销售单价20.00元/kg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500111685630190)和当事人的陈述,本局予以采信,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草鱼”的货值金额为:300元(20.00元/kg×15kg =300.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水产品的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30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