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栋跃体育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7MA41TY7L2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赊店镇同兴街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社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共经营有沃特体育用品店(后注销)、社旗县栋跃体育用品商行两家店铺,2018年9月开始从名称为“红星鞋行、红星鞋店”(郑州钱塘鞋城7115号)的店铺进购鞋类商品在自己经营的店铺进行售卖,品牌有阿迪达斯和耐克,远低于市场上正品的批发价格。“红星鞋行、红星鞋店”(郑州钱塘鞋城7115号)的店铺销售的鞋类商品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明确认:所涉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利权的产品及假冒耐克公司商标或侵犯耐克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当事人知道进购的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进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过物流运送至沃特体育用品店,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共持续两年。经《社旗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社公(赊)诉字(2021)742号)认定,共计购销300双左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类商品,每双以28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每双利润在100元左右,仓库及门店仍存放该批次鞋类商品45双(带有阿迪达斯及耐克品牌标示的鞋子),当事人用于购买侵犯注册商标鞋类商品货款为40000余元,违法经营额60000余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销货票据材料及账单记录,具体数额无法计算。2021年12月2日社旗县公安局开具《接受证据清单》(名称:人民币,数量:200张,特征:面值100元共计20000元,备注:李栋退缴非法获利款)及《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NO:0125792,公安罚没收入20000.00)。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认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存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且当事人子女存在残疾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45双鞋类商品(带有阿迪达斯及耐克品牌标示的鞋子);
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