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北京妫川通达嘉丽商贸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再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10229L803439020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区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2
(2022)京0119民初2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妫川通达嘉丽商贸中心
北京卡迪隆超市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2
(2022)京0119民初2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妫川通达嘉丽商贸中心
北京卡迪隆超市,潘**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延市监处罚〔2025〕952号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荔枝是当事人销售给北京艳杰诚信商店(韩冬艳),当事人表示该批次荔枝是从北京新发地宏达果业进货的,提供了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向微信好友(北京宏达孙超代购代销15810349734,微信号:wxid_aspnv29e7iyd22)进行转账2800元,并提供开单小程序森果采购助手截图。但开单小程序森果采购助手开票单现已失效,无法打开查看具体的销售记录内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方营业执照显示为廊坊市果慕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收据,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收据内容:荔枝20件×140=2800,金额2800元,收款单位:宏达果业,收据日期与聊天记录不符,也无宏达果业公司印章。当事人称该批次荔枝为北京新发地宏达果业进货的,宏达果业位于丰台区新发地果品三区。为进一步核实当事人进货情况,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和孙超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中表示“北京丰台区新发地市场果品三区无宏达果业摊位。宏达果业于2025年5月在新发地市场国际果品交易区销售荔枝,孙超为宏达果业的代销人员。”孙超提供的情况说明表示“2025年5月18日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人员销售过荔枝,但与北京妫川通达嘉丽商发中心(宋再敏)无业务往来,收据是购买人员8月份找我补开,检测报告是本人提供的,不认可抽检不合格的荔枝是我供应的。”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收据、聊天记录等材料由于缺乏关联性,导致证据之间无法闭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荔枝进货台账,票据并非购进时索取,索证索票义务履行不到位,无法证明该批次荔枝是从宏达果业出购进。当事人以每件140元购进该批荔枝20件,以每件150元价格销售给北京艳杰诚信商店(韩冬艳)1件荔枝,另外还以15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了两名普通顾客,共计销售3件荔枝。由于当事人当时家里有急事未营业,未售出的17件荔枝腐烂,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批荔枝的货值金额为150×20=3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50×3=450元。当事人在销售该批次荔枝过程中仅使用过电子称重秤,无其他工具、设备,该电子称重秤不专用于荔枝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店铺面积为23平方米,属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1000.00元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