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零点网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竺青青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779353642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北路110-160号二层西面第26间至第40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2025年11月11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嵊州市零点网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的减轻处罚阶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嵊州市零点网吧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嵊州市零点网吧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6000.00元
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15
2
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84号
当事人嵊州市零点网吧2023年09月07日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嵊州市零点网吧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给予嵊州市零点网吧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3000.00元
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14
3
嵊公(三)行罚决字[2023]00742号
2023年04月08日15时许,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北路136号的嵊州市零点网吧进行检查,发现网吧内17号机上网人员刘根旺在边吸烟边上网,网吧工作人员姚依娜未制止吸烟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4月08日15时许,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北路136号的嵊州市零点网吧进行检查,查获网吧内17号机上网人员刘某某在边吸烟边上网,网吧工作人员姚某某未制止吸烟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5000.00元
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
2023-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