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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荻田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D3KPL8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荻田下街十字路口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316号
经查,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以10元/斤的价格购进阳新西商农博园虞氏家和粮油虞某送来的桂圆干1箱(每箱20斤),以12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于2025年6月27日前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食品货值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另查,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购进该批桂圆干时,供货商只出具了销售凭证,未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2025年7月14日,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桂圆干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2
阳新市监处罚〔2023〕66号
当事人是2018年8月3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11月份,当事人购进阳新城关经销商李某送来的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干脆面共购进5件(每件40袋),净含量:面饼33克;生产日期20220821,有效期6个月,购进价28元/件(每袋0.7元),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3月15日,本局开展3.15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区柜台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干脆面5袋在销售,食品货值总计5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干脆面进行了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帐,过期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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