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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陈玉琴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玉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J044W6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343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和依据(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两项合计,共1508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2
余烟处[2024]第20号
2023年11月14日18时05分,根据12345转办,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63号陈玉琴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8时25分,在其经营场所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2.7条,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因检查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且卷烟质量有疑,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陈玉琴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5日,陈玉琴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陈玉琴所有。陈玉琴于2023年11月13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软长嘴)2.7条(300.00元/条),进货总额810.00元(捌佰壹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陈玉琴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63号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3年11月14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陈玉琴于2021年12月15日、2023年10月13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二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陈玉琴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正本)》照片1份1页,证明陈玉琴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陈玉琴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陈玉琴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六:余烟处[2021]第712号处罚决定书1份3页、余烟处[2023]第878号处罚决定书1份5页,证明陈玉琴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二次的事实。 本局认为,陈玉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渠道违法购入卷烟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7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陈玉琴送达了余烟处告[2023]第107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玉琴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玉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责令陈玉琴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利群(软长嘴)2.7条,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陈玉琴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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