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荣升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587462801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水产品加工园区经二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浙0225民初15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黑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9
(2026)浙0225民初146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隆**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2
(2025)苏0206民初41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皮埃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7
(2025)苏0206民初41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皮埃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0
(2025)苏0206民初41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皮埃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8
(2025)苏0206民初41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皮埃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3
(2025)浙0225民初15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鹰生物科技(象山)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8
2025-03-03
(2025)浙0225民初15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鹰生物科技(象山)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9
2025-02-11
(2025)苏0206民初41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皮埃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27
(2024)浙0212民初51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李**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0
2020-12-09
(2020)浙0225财保8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3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19-12-31
2018-06-14
(2018)浙0225民特141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4
2019-11-28
(2019)浙02民终391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1
2019-08-07
(2019)浙0225民初405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5-31
2018-05-21
(2018)浙0225民初384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顾**与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6〕624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带鱼酥(椒盐味)” 标签配料一栏中“椒盐粉”未将其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应当查验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制定电梯及场(厂)内车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应当查验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未制定电梯及场(厂)内车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责令改正;三、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2
象市监处罚〔2025〕993号
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2、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黄鱼酥。
一、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决定罚款200元。二、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0元。
7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