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7G8D1R0U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馨凯广场3号楼13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0927交罚﹝2026﹞6号
2026年3月30日8时00分南皮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皮县刘八里联合治超站检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冀J8K809 /津M5584超济世鑫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经检查该车车主为天津金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旭拉数控设备从广州运输到南皮县县城北环。运费约定为12000元,并未支付。经询问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津M5584超济世鑫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500.00元
南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30
2
津交(总)罚〔2026〕11747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3-30
3
津交(总)罚〔2026〕11697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3-26
4
粤清连交罚﹝2026﹞00075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连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4
5
京交﹝房﹞﹝2026﹞第0613-007220号
天津金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津M5576超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天津金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津M5576超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6-02-05
6
津交(总)罚〔2026〕11255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津交规〔2024〕2号),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28
7
J370700202500385
天津金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对其进行处罚
1000.00元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22
8
J370785202400189
2024年10月16日 08时59分,高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密市夷安大道与孚日东街路口南100米处对杜二标驾驶的冀FR6364(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津H0219超(临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王忠(执法证号****)、韩德武(执法证号****)向杜二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津H0219超(临牌)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从胶州至天津拉运钢架构,运费2900元到付,杜二标现场提供不出津H0219超(临牌)的道路运输证。并告知杜二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杜二标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内容,自愿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天津金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津H0219超(临牌)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高密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16
9
J371324202400941
2024年10月08日 15时09分,兰陵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兰陵县兰陵高速出口对陈书岗驾驶的冀J3A186(黄色)津G9873超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飞雅****、金伟****向陈书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陈书岗不申请回避,现场调查发现,陈书岗现场无法出示该挂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认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程度较轻。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等。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08
10
冀0426交罚罚决字【2024】301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罚款
-元
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