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茂辉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343482830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东城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1
(2021)鄂09民终1226号
劳动争议
郑**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7-20
(2021)鄂09民终1226号
劳动争议
郑**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6-23
(2021)鄂09民终1226号
劳动争议
郑**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2-02
(2021)鄂0981民初206号
劳动争议
陈*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5
2021-02-02
劳动争议
陈*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6
2021-01-26
(2021)鄂0981民初103号
劳动争议
郑**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7
2021-01-26
(2021)鄂0981民初206号
劳动争议
陈*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8
2021-01-25
(2021)鄂0981民初103号
劳动争议
郑**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应城市人民法院
9
2021-01-21
(2021)鄂0981民初103号
劳动争议
郑**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10
2021-01-21
(2021)鄂0981民初206号
劳动争议
陈*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1、压力容器(容 17 鄂 K01207(19))是2019年9月投入使用,具有《定期检验报告》(编号:08RD420230472),有效期至2028年5月;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定期自行检查,未能提供年度检查报告。 2、压力容器(容17鄂K04020(22))是2022年10月投入使用,具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编号:RC-2021-19593-申),没有定期检验报告,在2025年10月使用满三年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定期自行检查,未能提供年度检查报告。 3、压力容器(容17 鄂K05943(23))是2023年11月投入使用,具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编号:RC-2021-16721-申),至2026年11月使用时间满三年,截止2026年7月14日未满三年;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定期自行检查,未能提供年度检查报告。 4、压力管道(管 31 鄂 K00190(21) )是2021年开始投入使用,具有《定期检验报告》(编号:08DD320240040),有效期至2029年7月;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定期自行检查,未能提供年度检查报告。 综上,当事人使用的一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使用的三台压力容器、一个压力管道未定期自行检查,未能提供年度检查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一台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9中: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的三台压力容器、一个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自行检查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和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4中: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以上合计,罚款共55000元。
5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