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国酒精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思岭注册资本:9.99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MAEJREPK8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平桥街道办事处香港城4号楼1层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取得“茅精”(国际分类:32;第70555627号)商标注册证、2022年7月28日取得“MOTAIPJ”(国际分类:32;第62475521号)商标注册证、2022年10月7日取得“台酿”(国际分类:32;第63438755号)商标注册证。你公司委托华勒(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酱香金王子啤酒”,该食品外包装由你公司向华勒(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你公司将上述三个商标依次在涉案食品瓶身至上而下的横版排列布局为:1.茅精、2.MOTAIPJ、3.台酿,直观显示为: 茅 精 MOTAIPJ 台 酿 我局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持有的“茅台”“贵州茅台”“MOUTAI”等商标及“贵州茅台酒”商品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述商标经多年的宣传与使用,早已与茅台公司建立了紧密关系,并获得相关公众的高度认可。故应认为“贵州茅台酒”品牌和上述标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贵州茅台酒”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其酒瓶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虽你公司已取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相关注册证,但你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将“茅精”“MOTAIPJ”“台酿”三个商标以上下排列组合的方式标注在显著位置,且排列布局相对紧凑,并与外包装上其他文字图标有一定间距,且根据中间“MOTAIPJ”字样的中文读法,整体极易被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中文字样读序应为“茅台精酿”,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此外,在线下商超商家将价牌标为
你公司销售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啤酒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六)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二)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75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