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州市诺曼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成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D49ULH8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吴都大道9号机械加工车间、PE车间、PE2车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82号
经查,当事人两幅内容为:“龙虾殿鄂州首店 盛大开业...每桌赠送一斤: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所有”的海报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12日开业前开始摆放宣传,海报内容是当事人自己设计,由鄂州画王广告有限公司(原名:鄂州市新金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来制作,两幅海报制作费用是34元,经核查当事人37张顾客结账单,当事人每桌赠送一斤龙虾属实,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海报发布的通知中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内容为:“鄂州卤虾大王 日销5吨”的广告宣传横幅,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12日开业开始悬挂发布,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己设计,由鄂州画王广告有限公司(原名:鄂州市新金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来制作,横幅制作费用是1000元,经核查当事人自4月11日开业前备货至4月26日10天期间,共进货龙虾698.9斤,当事人的龙虾销售状况远达不到其广告宣传所称日销五吨的状况,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日销五吨的证明材料且承认其广告虚假夸大销售状况的行为,截至案发,因无法认定其他消费者是否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举报人也未购买,故认定本案中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 1.对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2
鄂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7号
2024年9月25日,我大队在对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吴都大道9号机械加工车间、PE车间、PE2车间的鄂州市诺曼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宴)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我大队依法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鄂城消限字〔2024〕第0680号)等法律文书。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单位涉及建筑面积为8070.19平方米,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较轻阶次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州市诺曼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处罚。
80000.00元
鄂州市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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