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荟盈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会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L16FJ7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二塘镇艾家坪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262号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该弹簧度盘秤(制造商未见标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滇制0000A027号),该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非自动衡器类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自购买上述弹簧度盘秤后,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弹簧度盘秤作为散装食品称重后进行贸易计算的计量工具,已经使用了约1年。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11日对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检定的“弹簧度盘秤”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弹簧度盘秤”的事实;
证据三、收集制作照片5张,证明事人使用的“弹簧度盘秤”未检定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023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告字[2023]1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0.06万元#
6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