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沐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HUMKB7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甘溪西街463号8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7
(2024)浙0783民初595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温州市优加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金华沐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诗恒文具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元娜日用百货店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08-08
(2024)浙0783民初595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温州市优加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诗恒文具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元娜日用百货店,金华沐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8
(2024)浙0783民初595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温州市优加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元娜日用百货店;金华沐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106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接他人订单于2025年6月12日开始生产商标侵权的唇釉笔,于2025年6月19日开始生产商标侵权的布丁唇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未超过3个月,且涉案侵权产品尚未出厂销售,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7从轻裁量阶次第1点、第2点所列的裁量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和包装材料,罚款33129.3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未超过3个月,且涉案侵权产品尚未出厂销售,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7从轻裁量阶次第1点、第2点所列的裁量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和包装材料,罚款33129.36元,上缴国库。
33129.36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2
东市监处罚﹝2023﹞93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生LRE蜜桃保湿香氛护手霜毛球款4177盒、无毛球款1236盒。以上5413盒护手霜均未备案。当事人统一运营管理分别由“金华沐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和“义乌市岚亭化妆品有限公司”(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毛*)注册的1688店铺。至案发日止,上述未经备案的护手霜在该两家1688店铺已销售毛球款103盒、无毛球款10盒,销售价分别为3.45元/盒和2.95元/盒。另有1盒无毛球款用于样品展示,已损耗。以上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8053.9元,违法所得384.8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化妆品;二、没收违法所得384.85元,罚款6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0384.8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化妆品;二、没收违法所得384.85元,罚款6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0384.85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