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鑫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楚元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1670743495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机械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3
2019-09-20
(2018)黔01民初41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贵阳市白云区酱菜厂、邵**等与贵州泰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花市监罚[2025]218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生产的被抽检的调味大红浙醋酸汁,一共生产了6件/12瓶每件,销售价是21元/件,销售总金额为126元,这批不合格的调味大红浙醋已全部销售完毕,认定货值金额126元,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批次调味大红浙醋酸汁时,已进行了出厂检验,但自身快检能力不足以检测出该指标。在被告知售卖的调味大红浙醋酸汁抽检不合格后,因已售卖完毕,故积极采取召回、整改等措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1张、广州经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6-0068)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被抽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货单据1张,出厂检验报告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调味大红浙醋酸汁的数量,生产、销售情况、价格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召回公告1份及张贴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花市监处﹝2023﹞75号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贵州泰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挺牌大红浙醋600ml、黔家福9°白醋500ml配料表中包含食用冰醋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19有关规定”问题,上述两种产品均标识正面分别标注为挺牌大红浙醋、黔家福9°白醋,标识背面分别标注为调味大红浙醋、调味白醋,其配料均显示含有食用冰醋酸(即冰乙酸),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 (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食醋是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上述两种产品从2018年开始生产上述调味醋(其主营业务为调味酱汁),因为才开始搞没得什么名气和市场生产量一直不大,挺牌大红浙醋600ml生产了120瓶,黔家福9°白醋500ml生产了180瓶。截至案发,上述两种调味醋出厂价3种都是1.8元,成本价1.6元,单瓶利润0.2元,总利润为60元,货值金额5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案件编号:1520111002023031588460254、1520111002023031857576689、举报材料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挺牌大红浙醋600ml、黔家福9°白醋500ml、《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的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事实。 证据三.《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并未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罚款0.5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1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