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马迹塘千金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再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2397561227T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开发路新华书店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5
2020-06-04
(2020)湘0922行审80号
其他行政行为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江县马迹塘千金大药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5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桃市监案〔2023〕154号
2023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进门右侧第二排货架(非医保刷卡)从左往右数第二个货架从下往上数第一层发现“凌丰湿痒灵”(标识:广州市凌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克,适用范围:湿疹、荨麻疹、汗疹皮炎、皮肤瘙痒、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皮癣、除湿祛燥、蚊虫叮咬、皮肤过敏、红肿、水泡、烂脚丫、脚臭等,杀菌、消毒、止痒,免费体验)9袋,未标示药品注册证号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文号,故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但产品包装标识涉及了药品适应症内容。本局对当事人“凌丰湿痒灵”9袋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桃市监先保〔2023〕21-9号)。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称上述“凌丰湿痒灵”,是2022年12月25日广州凌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赖建喜送货时,免费给了20袋,让患者免费试用。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已赠送11袋。故本案货值金额为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产品尚未销售的情节,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所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要求,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涉案的“凌丰湿痒灵”9袋;
三、罚款1800元。
1800.00元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