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婷姐水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文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PR77L1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那阳镇那市村482号(信用社对面左起第三间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从横县贡凤姐水果批发摊处购进同一批次脐橙18kg,购进价格为9元/kg,购买该批次脐橙共花费162元。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论显示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次脐橙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脐橙销售价格为15元/kg,共销售18kg,货值金额270元,获利108元,即违法所得108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脐橙已按要求索取供货方身份信息与购进票据,并已查验涉案脐橙的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一百零八元(¥108.00),上缴国库。
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